让质量违法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成立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月22日)
张 沁 荣
今天我们在美丽的西子湖畔、“电商之都”——杭州隆重召开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成立会议,意义重大。这是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电商企业主动互联互通、对接政府、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刚才,会议表决通过了共享联盟章程,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负责人代表电商企业作了发言,表达了共享协作的愿景,听了令人鼓舞,深感振奋。在此,我谨代表质检总局向共享联盟的成立表示衷心祝贺!借此机会,我谈三点意见:
一、成立共享联盟意义重大
今天成立的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旨在为政府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搭建一个交流共享的桥梁。成立共享联盟,是电商企业的共识,也是电商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成立共享联盟是落实电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需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迅猛发展,再现了“中国速度”的奇迹。去年前三季度,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1.8万亿元,同比增长49.9%,网购用户达到3亿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互联网经济充分反映了强大活力及其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巨大能量。但同时也要看到,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方面,假冒伪劣现象还比较突出,产品质量投诉居高不下,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目前,大多数电商企业已经意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比,质量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成立共享联盟,就是要通过传递理念、建立机制、完善管理,帮助电商企业提高质量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电商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把电子商务发展从“量”的增长转变到“质”的提升上来。
第二,成立共享联盟是提高质量信息综合利用率的需要。目前,电子商务质量管理领域“信息孤岛”的现象突出。尽管政府部门通过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建立了质量监管数据库;电商平台通过市场准入、神秘检测、售后反馈等,建立了质量管理数据库;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通过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投诉处理等,也掌握了一定的质量信息,但是,由于缺乏交流平台和机制,这些数据库之间相对闭塞,没能融会贯通,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一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共性的问题,由于电商平台之间不能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导致这些质量问题在不同的平台上反复发生。因此,搭建一个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信息互补的平台,利用“大数据”构建起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信息云”,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的综合利用率,变“多潭死水”为“一方活水”,这对于电商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和监管部门预防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成立共享联盟是实现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需要。李克强总理去年9月15日在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提出,要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提升格局。不久前在浙江乌镇举办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也把“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作为主题。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从质量工作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互联网发展的角度来看,共治都是重中之重,都是必由之路。作为两者的结合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更是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多方努力,走多元共治之路。共享联盟的成立,正是我们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共治方面所做的一个有益探索。通过共享联盟,把政府部门、电商企业和社会各方人士聚集起来,组成一个共同的“家园”,可以促进彼此间的沟通交流,增进了解,从而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共同把脉问诊、献计献策,有效提升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水平,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准确把握共享联盟的定位、作用和努力方向
刚刚在会议通过的共享联盟章程,使我们对共享联盟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在此,我想再强调三点:
第一,要把握好定位。根据章程的规定,共享联盟是由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发起成立,由国内电子商务企业、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自愿组成的一个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共享联盟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自愿性。成员单位可以自愿加入,也可以自由退出。但是一旦加入,在享受共享质量信息等权利的同时,也应主动承担提供、接收、处置质量信息等义务。对于不履行成员义务、不遵守章程的成员单位,将采取除名、自动退出等惩戒措施,以增强联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公益性。成立共享联盟是为了社会公益,承载着社会责任,旨在为政府部门、电商企业和社会组织搭建一个信息共享的桥梁,致力于推动构建社会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格局,服务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三是非盈利性。共享联盟不向成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其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必要的保障。我们希望多方加入共享联盟,收获的是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力量,而不是负担。
第二,要发挥好两大作用。提升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水平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电商企业要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另一个是政府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因此,共享联盟要着力为电商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和监管部门预防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提供服务。一方面,要着力促进电商企业之间的共享共治。通过建立电商企业质量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使电商企业特别是电商平台之间及时交流和传递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内部质量管理信息,最大程度地挤压不良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使质量违法失信者在电子商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另一方面,要着力促进政企之间的共享共治。通过建立政企质量信息共享机制,既为电商企业提供3C认证、组织机构代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查询服务,更重要的是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从电商企业获取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违法失信信息,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准确锁定目标,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第三,要练好三项基本功。一是要抓好制度机制建设,在保障共享联盟长效运行上下功夫。对于一个社会组织而言,制度是基础,机制是保障。共享联盟成立后,要注重制度和机制建设,依据章程,建立和完善信息交互、交流研讨、通报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共享联盟运行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要抓好信息化建设,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上下功夫。今天我们成立的是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可以说,“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是共享联盟的核心要素和拳头产品。如何保障“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在各成员单位之间及时、有效地传递和交流共享是共享联盟工作的关键。前阶段,我们上线运行了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这个平台为实现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的互联互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形成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大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信息分析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判断,形成预警通报;进一步完善信息交互系统,真正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三是要抓好质量共治工作,在发挥信息功效促进质量提升上下功夫。信息共享的目的在于实现质量共治。因此,信息共享后的利用、处置工作非常重要。要加强协作配合,开展联动处置,形成处置合力。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反馈处置情况。要加强经验交流,互促提高处置能力,共同促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作为、发挥作用
共享联盟的成功运行离不开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各成员单位要依据章程,积极作为,主动履行义务,为共享联盟作出应有的贡献,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电商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共享联盟建设。要及时向共享联盟提供质量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内部质量管理信息;要自觉、主动接收、处置质量信息,组织开展自查自清活动,完善管理,严格准入,对假冒伪劣产品说“不”。
二是质检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电商企业提供质量信息查询服务。要向成员单位开放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监管信息,推动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活动;要及时传递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最新信息,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提升质量;要及时跟踪监测质量违法失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要积极提供所掌握的质量信息。要帮助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动态,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电子商务企业发布质量预警信息;协助开展质量问题处置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踊跃参与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虽然共享联盟刚刚起步,但伴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大潮,我们必将乘风破浪,驶向梦想的彼岸。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呵护共享联盟的成长,共同促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共同把电子商务发展推向质量时代!